中新网2月7日电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其内涵、手段和方式正在丰富和完善之中,《指导意见》初步确定了治理结构监管的四个框架体系。
这是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时做上述表示的。
吴定富指出,一是资格审查和培训。即不仅对投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资质审查,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而且还要对股东进行风险提示,对董事、监视和高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是非现场检查。《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的内控、风险、合规状况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情况。通过这些报告,一方面督促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为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提供更多途径。
三是现场检查。通过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深入了解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沟通机制。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股东的监督约束作用,《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一些管理层不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保监会可以直接向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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