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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下月行三项新规(附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9:52 每日新报

  摄影新报记者许凯

  新报讯【记者安元通讯员程翔张璐】日前,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6]8号),同时还配合相关估价工作实施颁布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该《意见》将自 2006年 3月 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涉及政府及全社会各方面的重大经济利益的中介行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房地产抵押行为管理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技术标准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该《通知》主要从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估价业务委托、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等多方面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第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第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随着城市建设及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抵押、交易活动日趋频繁,房地产估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明显。目前房地产估价行业已成为我国评估领域唯一对机构和人员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业。《通知》的颁布旨在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抵押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则是为了贯彻落实该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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