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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岂能成为教育乱收费的“避风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7:25 经济参考报

  报载,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学校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须缴纳营业税。

  窃以为,将学校超过政策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及经营性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和对社会各界的一视同仁。从税收角度分析,目前教育领域纳税是最不规范、最为混乱的,学校许多超标准收费本应申报税款却分文不缴,逃税现象十分普遍,而税
务部门对教育系统的税收监管也相当宽容,网开一面,与社会其他行业或职业相比,教育部门和教师的税赋最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对学校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如择校费、赞助费等实施征税,实属必要,完全正当。

  但笔者认为,对诸如赞助费、择校费等进行征税,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一是不能以纳税代替治理教育乱收费。目前学校收费名堂很多,有些合理合法,有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乱收费。比如赞助费、择校费,有按政策规定合理收取的,也有学校擅做主张狮子大开口随意乱收的。不能因为缴了税就让乱收费有了存在的口实和合理性,有关部门就放弃整治,使乱收费逃避打击,使征税成为收费腐败的“挡箭牌”、“避风港”。相关部门需要将学校收费、收入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合理合法带有经营性质的收入,严格依法按章征税,对不正之风或腐败性质的乱收费则要坚决治理、根除,决不姑息、迁就。

  二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营收入的监督和财务监管。据我所知,许多学校的财务状况混乱不堪,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从来不开发票,打一张盖有公章的收据了事,钱也不入财务大账,而是进了“小金库”,变成学校自有资金,成为发奖金、搞福利乃至于领导出国补贴的“自留地”。如此混乱的财务,税务部门征税必然相当困难。因此,赞助费、择校费纳税的关键环节是强化税收监管,堵死逃税漏洞。税务部门需要为教育收费制作统一的发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稽查,学校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开具发票,对用收据替代发票,故意逃税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如此方能保证应收的教育收费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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