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务院下发文件,让市场上的“复原奶”必须明确标注,给消费者以知情权。不过,如今国家规定的大限已过,市场上仍然难觅“复原奶”的踪影。
国务院新闻办去年下发文件规定,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奶”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也就是说,今年1月16日之后,由奶粉复原加工成的液态奶即“复原奶”都需在包装袋上明示。然而,记者日前在一些超市采访时发现,市场上仍然很
难看到在外包装上加注“复原奶”或“复原乳”字样标志的产品。
在市内几家超市记者经过观察发现,市场上的几大品牌如光明、蒙牛、伊利等,其外包装上均没有发现标有“复原奶”字样。倒是“纯牛奶”、“纯鲜牛奶”、“100%纯牛奶”的字样满天飞。
记者询问了一些超市的奶品负责人,但他们表示,对于国家对“复原奶”的要求并不是很了解,不过,自从去年10月份之后,倒是以前的“鲜牛奶”少了,而多了现在几乎各个品牌都宣传的“纯牛奶”。
记者随后采访了一些消费者,发现大部分市民对“复原奶”的规定也是不甚了解,有的人根本不知情。一位女士在听了记者的讲解后说:“希望厂家在这方面尽快地有所作为,不要用不实的宣传再误导消费者了。”
为了让企业“说实话”,让“复原奶”主动现身,去年国家质检总局还派出工作组到全国12家大型乳品企业驻厂检查。
此外,本市监管部门也专门成立了检查组,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对原料进厂把关,包括原料奶数量与质量,确保100%用生鲜牛乳。其次是对生产过程监管,包括原料预处理、标准化、灭菌、灌装过程,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复原奶。
新报记者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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