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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低价竞销损害了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 10:43 经济参考报

  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对外贸易发展迅速,雄居世界第三位;另一方面,我国遭受的国外反倾销的案件大增,涉案金额和影响面令人吃惊;企业出口利润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却没有相应增长,有很多企业甚至下降和亏损。笔者认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价竞销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低价竞销对我国经济的危害

  第一, 低价竞销导致国外对我国频频发起反倾销。低价竞销最直接的危害,是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我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386起,占WTO成员全部立案的15.21%,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两倍;同时我国遭受WTO成员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72起,占WTO成员全部反倾销措施的17.36%,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2.5倍。从对我国反倾销的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已经代替发达国家成为反倾销主体。

  第二, 低价竞销对我国经济秩序的危害。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低价竞销行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据统计,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已经达到15起。从我国加入WTO后,每年直接涉案金额达十几亿美元,而且涉案产品广泛,一旦一种产品被征收

反倾销税,极有可能被迫退出该国市场。在国外遭受反倾销产品的企业会把销售市场转移到国内,从而引发国内的经济秩序混乱。

  第三, 低价竞销造成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低价竞销是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低价竞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对外贸易中,一些出口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产品花样少,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不是在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及营销手段上下工夫,而是依靠低价竞争来开拓和占领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生产秩序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一旦某种产品有利可图,立即一哄而上,纷纷上马或扩大生产能力,例如,2004年我国新增纺织和服装生产企业35万家,导致2005年我国纺织和服装生产能力和出口大增,从而导致出口产品受限。搞低价竞销,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一是在遭受反倾销前的阶段,搞低价竞销,从而导致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二是当没有搞低价竞销的企业花巨资打赢反倾销官司后,一些企业继续搞低价竞销,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又遭到反倾销制裁;三是在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后,仍搞低价竞销,导致“复审”时延长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低价竞销行为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表现尤为明显,而且有欲演欲烈的趋势,这也是我国越来越多的遭受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据统计,由于低价竞争,几年前,中国出口到东南亚市场的普通

摩托车平均卖到700美元,现在仅为170美元,每辆的平均利润仅为6美元左右;同样,我国的橘子罐头占了世界市场份额的60%以上,但是出口价格10年间下降了2/3;我国出口皮鞋、橡胶及塑料布鞋、球类、伞、鬃刷、热水瓶等6种小商品出口规模近10年间增长了51%,但综合平均价格却下降了21.7%,大量利润流失。

  构成低价竞销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出口企业低价竞销呢?

  从企业本身来看,一些中小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导致所谓的“生产成本”极低,以这样的成本加低廉的利润来闯荡国际市场,必然导致出口国反倾销制裁。现在国外许多进口商到中国来采购必须先“验厂”,即按照我国环保、劳动、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厂家进行检验。国外的“验厂”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企业缺乏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缺乏社会责任;再者,国外采购商“验厂”决不是“做秀”和“难为”,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来执行的,否则采购的商品会遭到诸如“环保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等组织的反对和抵制,影响商业信誉。

  从地方政府组织来看,片面追求GDP的增长,通过给予企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上马能够快速增长GDP的产业,而不是从国内外市场整体环境去定位,从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去考虑,比如高度扭曲的土地、水、信贷资源都是行政定价过低,引导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浪费资源的方式提高增长率等等。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主要原因。

  国内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的缺位和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行业导向和对企业的监督不力也是造成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低价竞销的原因之一。对于政府而言,职能错位相当普遍,一是越位,二是不到位。例如2004年我国新增

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35万家,就是由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企业一哄而上,造成低价竞销是必然的事情。

  国内相关法律对低价竞销行为的“无可奈何”,从而缺乏规制依据,也是低价竞销行为在对外贸易中盛行的重要原因。低价倾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就能直观认定“低于成本价值”,而在目前情况下,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一般通过选定“第三国”的形式确定我国的产品成本,本身就有“歧视”的成分,如果我们采用国外的“低价倾销”标准,本身就是承认了这种歧视的合理性。

  如何规范对外贸易中的低价竞销行为

  第一, 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国际或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这方面中国纺织行业正在积极探索并以身践行。2005年5月,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开始进入推广阶段,160余家全国知名纺织服装企业、全国和地方纺织行业组织成为首批成员。在发达国家消费者非常关注所购买产品的生产过程,如果产品的生产是在非人道、不健全的社会责任体系下进行的,任何优秀产品都不能被接受。在我们进行调研中了解到我国的一些知名纺织服装企业,在与国际客商的合作过程中,都接受了严格的社会责任审核,包括员工福利待遇、工资、劳动时间以及食堂、寝室条件等细节。

  第二, 加强市场化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于市场化建设而言,应当打破地区分割,加快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的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为企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发展空间,这项工作是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行业商协会等共同完成的长期而艰巨任务。

  第三, 实施有效的调控和管理。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而言,对于低价竞销的行为,应当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在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给国务院起草的《关于贸易摩擦应对战略》中,有有关尽快出台《处罚低价出口行为规定》的建议,如果运用“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这个建议是可行的,对于规范低价竞销的行为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在国外限制低价竞销的行为,是有先例可寻的,我们可以吸收国外的“最低限价”和“指导价”的确定标准,为我所用。

  第四, 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执法能力。对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尽快填补因《对外贸易法》修改形成的外贸出口秩序管理的真空,对于低价竞销的行为,应当确定主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不能多头管理,到头却没人管。提高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是有效阻止对外出口低价竞销的途径。

  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应当加快重组与改革,在职能上、经费来源上和人员配备上,都应当跟上形势的发展,有所创新,真正为企业服务,真正成为加强企业自律、整肃市场秩序的中坚力量,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引领和指引企业的行为。特别要发挥商协会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并建立全国性的行业管理体系。同时应当发挥商协会的协调功能。

  第五, 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而言,我们应当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目前来看,对于低价竞销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法律依据。从外贸法来看,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对于何为“低价”?从该法来看是不能得出结论的。同时第33条第2款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不正当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样,我们对低价竞销行为规定从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寻找依据。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看,对于低价竞销行为的规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从我国现有法律层面来看,还没有相关规定。低价竞销行为的规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进行法律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实施的,距今已有12年了,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务之急。

  对于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当地企业财政支持、在用水用电及原材料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造成出口企业的低价竞销行为,受害企业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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