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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学术造假纠纷立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 10:23 经济参考报

  川大教授丘小庆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状告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张淑华和欧真蓉“歪曲事实,公然污蔑和陷害原告学术造假”,侵犯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1万元。23日,武侯区法院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暂未受理此案。

  身陷学术造假事件漩涡中心的当事人,诉诸法律以求裁决,法院觉得“案情重大、复杂”,进而拒绝立案,怎能不让人失望?有人揭假,有人反驳,学术纠纷,找个说理的地
方裁决,合情合理。法院“懒得”评判是非,无异于关闭了一扇澄清是非的大门,将这场造假还是没有造假的学术纠纷,踢给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自己去争辩,除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外,丝毫看不到拒绝立案的积极意义。

  先前,只听说过“民不告,官不究”。时下,一些地方法院在遇到敏感案件时,奉行的原则是“民来告,也不究”。记得当时河南律师起诉深圳警方歧视河南人时,郑州某些法院也不愿立案。后来,原告又换了一家法院,才算把案子立了。可见,在法院立案问题上,往往不是该不该、能不能立案,而是愿意不愿意立案。这次,成都武侯区法院之所以拒绝立案,从表面上看,是法院不愿意介入调查丘小庆涉嫌学术论文造假事件;往深处说,是法院害怕麻烦,不愿意担责的表现。如此法院,岂是“遗憾”二字所能概括的!

  裁判学术造假纠纷,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涉嫌学术造假的案件,如果没有原告,法院没法介入。在有原告来呈递诉状、有合适的诉讼缘由的情况下,法院如果冷脸相对,甚至赶“客”出门,就不是简单的缺乏人文关怀、缺乏职业道德的问题了,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有明确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照一下丘小庆教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要求。他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告的对象也相当明确,他阐述了为什么起诉被告。对法院而言,这类学术造假纠纷,也没被排斥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专门不宜立案的规定)。只要符合这个条款,法院就没有拒绝立案的理由。第一百一十一条说得明白:“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法律介入,将涉及到整个中国学术声誉的案件查个水落石出,既符合社会利益,也符合当事人利益,更符合法律精神。换言之,如此一箭三雕的事情,为什么偏偏就不立案呢?如果我是丘小庆教授,就要求武侯区法院出具“不予立案”的证明,然后到武侯区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去。

  期待法院介入丘小庆案件,给全社会一个信服的说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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