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上海市政协委员、市第一中级法院副院长游伟
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常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游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话题从实施上海的“十一五规划开始。游伟认为,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
的开局之年,而“十一五又是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如何既保持经济的发展速度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是一个需要特别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因为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仍然会有各种社会矛盾甚至冲突现象发生,需要我们理性面对和科学处置。
记者问,在当前各种社会治理措
施中,运用司法手段有什么好处?游伟回答说,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和解释,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震荡。因此,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凸显了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在当前,特别地强调维护司法的权威地位,其实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讲大局思想的体现。当然,司法的权威性离不开社会各方的资源支持与理解,更与它的公正性密不可分。因为法律制度是“公共产品,不能成为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商品。如果出现“变异,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就不能发挥调节社会关系和疏导社会冲突的“正向效应,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始向法院集聚,群体性纠纷不少,案件数量激增,法院的工作目标不仅是“案结,还要“事了,“案外任务繁重,可谓任重而道远。
当记者询问游伟副院长,结合上海的司法实践,今后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对此,作为法学专家的他表示,在实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除了必须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要充分保障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和权威外,还必须在解决纠纷的程序、实体和司法规范化方面加以改进。
从上海的具体实践看,游伟提出今后可以率先从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进一步完善公正的司法程序规则,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渠道能保持畅通,并能低成本运作,使人人都能获得“平等表达诉求和“司法中立裁决的机会。
第二,进一步完善公正的实体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得到公平解决;同时通过建立平衡协调机制,使同类案件获得大致相同的处理结果。
第三,进一步规范具体司法行为,确保社会冲突和纠纷在“阳光下,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解决。
第四,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人员品格操守、言行举止的职业伦理规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职业群体产生信赖,逐步形成“法官是正义化身的认同。(28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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