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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二十条禁令约束保荐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规范上市公司股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被视为大跃进式的中国股权分置改革,被称之为比预期较成功。资料显示,深市19批股改的26家公司的总市值高达657亿元,占深市总市值的7.03%。然而,就是这些将股改公司举荐成功的保荐人拒绝签字被辞退的现象却频繁发生。

  日前,深交所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据悉,这二十条“禁令”,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处罚

  措施。

  第一部分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职业操守。保荐机构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未进行核查验证,均属于违规行为。

  第二部分则涉及到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其中包括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未履行保密义务,在保荐对象改革方案公开前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股改相关事宜;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保荐机构未履行保荐职责,导致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

  第三部分则涉及到保荐人或者保荐机构的失职,造成上市公司股改难以进行或者中断的情况,其中如保荐机构未充分利用其专业、技术、网络等资源,指导、协助上市公司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充分沟通、保荐机构未促使保荐对象及时办理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手续等。

  据了解,《处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列举了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在股改过程中和股改完成后的持续保荐期间应当避免的19种违规行为,例如不得“在保荐对象改革方案公开前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股改相关事宜”,或“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等;第五条则规定了包括“谈话提醒”、“公开谴责”等7种处罚方式,与以前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增“暂停受理该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负责的股改项目”一款处罚方式。

  业界人士表示,“这个《处罚办法》可以说是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组织,逐步强化其市场一线监管和自主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据他称,“早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内容并未覆盖到股改保荐的相关特殊情形,而自股改试点及随后正式全面铺开以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41条和第51条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处罚内容过于原则化;虽然上证所和深交所为股改配套而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20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将建立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评价制度,但如何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情况

  进行评估亦语焉不详。因此,深交所发布这个《处罚办法》是有必要的。”

  对于违规行为,深交所将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负责的股改项目、公开谴责以及建议上市公司更换保荐机构或保荐人。而最严厉的处罚则是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保荐人“不能承受之重”。一大型券商表示,他本人欢迎交易所强化对股改工作的监管,亦非常清楚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其第四条所列为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的部分违规行为,“我个人表示有保留意见,例如第3款似乎过于宽泛,而第15款所规定的‘保荐机构未履行保荐职责,导致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似乎已经超出了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所能控制的范围了,不应纳入保荐责任”。

  一位投行人士认为,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制度相比,国内的保荐人比国外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主要是面临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资格等。(28C1)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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