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干个体可最高免税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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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10:02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通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则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2005年底前已经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
招一下岗人员免税四千 对积极招收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通知也明确了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不过,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如果当年扣减不足,不能结转到下年使用。 与下岗人员干个体的政策不同,在2005年底前已经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然按照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优惠可选 报税程序简化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都要以通知为准。 而且,与2002年制定的操作程序相比,下岗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由4项减少到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则由7项减少到3项,简化了程序,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通知还特别提示,如果企业既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链接 3年免税需符合四条件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四条件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四个条件分别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网络实习生:张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