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9:37 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

  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

  本报讯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1月25日,中国政府网登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依照
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

  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

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