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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TBT:技术进步并非万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08:51 中国经济时报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于198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兴起,1990年代以来上升为主导性的国际贸易壁垒。我国的主要出口商品技术含量较低,而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是TBT的策源地——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所以TBT对我国出口贸易的限制性很强。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制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总额的25%以上,是制约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贸易壁垒。因此,深入研究TBT对策具有
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汪贵顺

  在应对TBT的各种策略中,技术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产业结构的行为,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通过国际权威标准体系的认证。因此,技术进步被许多人视为应对一切TBT的法宝。实际上,技术进步只是合法TBT的有效对策,而它应对非法TBT的效用并不理想。

  WTO为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制定了一系列原则(统称为WTO/TBT规则)。它们集中体现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国际化原则、科学性原则、等效原则、协商原则、便利性原则、技术援助原则、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贸易限制最小化原则等。合法TBT没有违反任何TBT原则,而非法TBT违反了一项或多项TBT原则。为深入分析技术进步应对非法TBT的效用,这里以TBT与产品技术水平的相关度为基准,将非法TBT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非法TBT。例如,2002年日本对菠菜的毒死蜱限量标准,在数值上仅为相关国际标准的五分之一。根据毒理学原理,产品的人均日摄入量越大,其毒素残留量标准就应该越严格。在日本,萝卜的人均日消费量超过菠菜的2倍,但萝卜的毒死蜱限量数值是菠菜的300倍,原因就在于菠菜主要从中国进口,而萝卜主要由日本国内生产。又如,欧盟规定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氯霉素限量标准为0.1-0.3PPB,但同时允许成员国荷兰出口氯霉素含量超标33-100倍的小牛肉。实际上,欧盟只有两所实验室能够达到0.3PPB的检测精确度;荷兰和德国官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都表明,含有微量氯霉素的食品不会危害人体。这两种TBT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属于非法TBT。

  在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非法TBT中,一部分是出口国企业在近期内能够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但将耗费大量额外的经济资源,从而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削弱其价格

竞争力;另一部分是出口国企业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根本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结果堵塞了相关产品的出口。尽管从长远来看,未来取得的技术进步可以使出口企业成功跨越当前存在的这些非法TBT;然而,如果企业的近期利益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其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基础必然遭到严重削弱。即使企业十分重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以及开展研发活动,其技术进步也会因资金短缺而大打折扣,结果企业丧失发展机遇,甚至陷入生存危机。况且,非法TBT规定的技术水平也是不断提高的,出口企业可能陷入永远都不能达到进口国即时技术要求的困境。

  第二类是与产品技术水平没有直接联系的非法TBT,包括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时间顺序上歧视某些出口国产品的安排;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地点选择上给进口产品造成不便的安排;违反科学性原则,并且因耗费时间长而影响商品质量、贻误商机的检验检疫措施;在术语、符号、标签、包装等方面提出有别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要求,但没有及时、全面地公布相关信息而形成的TBT。显而易见,该类非法TBT基本上是出口国企业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

  例如,2002年日本单独将我国蔬菜的检验方式升级,由一般的抽样检验改为罕见的逐批检验。这种歧视性合格评定程序使我国出口产品蒙受严重损失。首先,由于检验费用、滞港费用剧增,产品的成本上升。如每批菠菜的平均检验费用从5万日元上升到80万日元,增长率为1600%。其次,由于通关速度缓慢,产品的质量下降,宝贵的商机贻误。活鳗因日本当局实行机场48小时吊水检验而大量死亡,蔬菜因在海关滞留时间太长而腐烂变质。2003年下半年,山东一批冷冻菠菜在日本通关花费的时间接近一个月。结果,我国的产品通过了耗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的检验检疫程序后,在日本市场上原有的价格竞争优势和质量竞争优势已经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技术进步应对非法TBT的效用是低下的。所以,倡导技术进步永远是正确的,但将技术进步作为非法TBT的主要对策,甚至宣扬“唯技术进步论”,无疑是错误的。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达70%,而我国的整体科技水平比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落后二三十年。对中国企业而言,通过技术进步跨越非法TBT的想法缺乏必要性,更缺乏现实性。因此,技术进步只能作为非法TBT的辅助对策。

  理论和实践均表明,政府对外交涉和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在消除、规避非法TBT方面有良好效用,可以作为非法TBT的主要对策。因此,只要我们科学地运用非法TBT的主要对策,同时努力促进技术进步,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际经济利益。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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