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半年出台具体政策 大学毕业干个体费用免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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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04:12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记者 韩雷)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二年内注册个体经营的,今后可免除最多3年的三类费用。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在一份通知中公布了这一优惠措施。 昨日,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执行。
《通知》中称,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两部委要求免交的费用共三类七项,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地政府严格检查,落实优惠政策,并要求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据了解,由于我省部分收费项目以前也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且此次优惠政策涉及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省内相关部门正在汇总相关政策,并在今年上半年将具体免收费项目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