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太多 消费看仔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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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00:05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邹智威 郑丽颖) 记者昨日从吉林省消协了解到,在2005年长春市工商、消协开展的点评霸王条款活动中,一些商场、连锁店、综合超市、家电产品、餐饮、计算机等领域的霸王条款,已日渐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临近年关,消费者更需仔细辨别。 据介绍,目前,在经营者与消费者所订立的合同中,由经营者事先单方面拟定好了的格式合同占了90%以上,而消费者在整个消费的过程中始终是被商家的行为“牵着鼻子走”
比如,现在各商家的礼金券和促销宣传单上一般都印有“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条款,其实商场、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商场根本没有无限的“解释权”。吉林省工商局申诉举报中心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条款公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所以此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特价(降价、减价)商品售出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药品、珠宝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场出口验小票;去饭店自带酒水收“开瓶费”;商店内物品如损坏需要高价甚至天价赔偿等等。 据了解,这些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减免经营者单方面责任、逃避法定义务;所签订的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超越法律规定、扩大经营者权利;合同条款内容模糊,玩文字游戏,设置条款陷阱;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应有权利等几个方面。(新闻编辑:曲兆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