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理解有分歧,公民提请人大释法的“坚冰”在成都开始被打破。记者19日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该机构刚刚以高票通过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它在全国地方性立法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民如果认为该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文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对法规条文的含义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等情况,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法规解释。
据介绍,为弥补立法解释工作的不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由下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起了法律、法规的解释职能。这种办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也存在局限,如法工委没有正式的解释权,其所作的解释严格来讲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以工作机构的名义行使立法者的解释职权,也存在越权之嫌。
该规定明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因对相关法规条文的理解与解答不一致,而作出错误裁判或决定的,在法规解释制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规定还首次将法规解释划分为立法解释和法规解答两类形式。重大复杂的争议,如“本市地方性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相一致,且新的法规对如何适用未作专门规定的”等情形,由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立法解释。对法规条文含义理解方面的争议,则以常委会授权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规解答。
据悉,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成都市没有法规解释案的空白,使该市走在了地方人大立法解释工作的前列。
(张晓东胡强)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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