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今年元旦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林润) 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从现在开始没了免税金牌。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获悉,有关部门对教育劳务税收做了新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一份通知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而对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此外,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而对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能免营业税。据了解,这一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说,这个通知眼下还没下发到我市。但据他们了解,通知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什么能免税、什么不能免税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学校收取的各种费用就不能一律戴上免税金牌了。(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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