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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广州再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0: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

  本报记者方阳麟

  2006年1月19日上午9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的“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读了最高检察院的
抗诉书,庭上,潘家及其律师又与松山公安分局展开了激辩。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家属质疑派出所操作

  2003年1月7日夜晚,韶关青年潘文烽因盗窃钢厂废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2003年1月8日,家住韶关市曲江县大塘镇大塘村横街村的农妇华足华在下午1时接到一个当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其儿子潘文烽在医院抢救。随后华足华发现儿子躺在医院的急救室内,医院称已经为其实施了开颅手术。而且由于当时病人情况紧急,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是派出所方面人员。

  根据派出所方面介绍,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马上采取行动,并在各个可以逃脱的路上设关卡,潘文烽前一天夜里偷钢板时拒绝公安盘查驾

摩托车冲关摔倒。潘文烽在关卡前加大油门,企图突破关卡,但由于道路坑洼不平而且车速快,终于失去平衡摔倒。此后潘文烽被抓到了派出所,身体开始逐渐不适,随后昏迷不醒。

  根据介绍,6天后,病情危重的潘文烽被转往粤北医院继续治疗,在花费了8万元医疗费后,潘家已支付不起,不得不将潘文烽接出医院。此后的四个月,潘文烽一直呈

植物人状态。苏醒后的他也只能说一些只言片语。尽管派出所对此的解释是“潘自己拒捕骑摩托车冲关所致”,而家属方面则认为是派出所有违法行为,并导致了潘文烽重伤,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总计256万元的国家赔偿。

  两次上诉终被驳回

  2003年1月21日,韶关市检察机关接到投诉后,以涉嫌刑讯逼供立案侦查芋麻场派出所的经办干警,并对潘文烽的伤情作了鉴定,结果为“损伤主要为颅脑外伤,且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但外力来源是什么,还有待调查研究解决”。迟迟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潘家人于同年6月2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并索取国家赔偿256万元。

  10天后,韶关市中级法院以起诉违反程序为由不予受理此案。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到警方履行侦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殴打潘文烽致残的违法犯罪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管辖,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潘家人随后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同样认为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要求潘家人索取国家赔偿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最高检抗诉案件再审

  潘家人继而委托律师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关注。200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行抗(2004)1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行抗字第一号函”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潘文烽国家赔偿案”进行再审。

  2006年1月19日上午9时,“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4楼2号厅,开庭再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宣读了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书,并随后退场。潘家及其律师又与松山公安分局展开了争辩,潘家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的一个文件精神,他们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该先受理,不应是让检察院或赔偿义务机关先处理,并请求广东省高级法院应该作为一审法院,这样的话,二审法院将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韶关中级法院。而松山公安分局则坚持认为他们是依法办案,潘文烽的受伤与他们无关,并说没有必要让广东省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哪个法院受理都会依法公正处理!”松山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说。

  潘家人及其代言人认为派出所方存在在违规操作“摔伤不太可能弄到颅脑外伤那么严重”。根据与庭的法律界专家介绍,这种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案子在全国司法界非常罕见。庭审在约上午10时30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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