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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一说:老板“不当老赖”无须公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0:2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1月16日《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在赌咒发誓不奏效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的第一人。

  工人付出了劳动,就该得到工资,天经地义,不拖欠工资也要公证,怎么看都觉得
别扭。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如果老板与员工就工资报酬的标准进行证明,没有问题;如果老板与员工就工作的性质进行公证,也没有问题。可是,员工打工,老板付工钱,却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

  拖欠工资、当“老赖”,自然有劳动监察部门来查处,告上法庭会有法院来强制执行,何来需要公证之说?如果法律条文也需要公证,那就会出现像有人所说,每个人在交往之前都要求交出“我不盗窃你的财产、我不会杀害你”的公证文书。

  法律条文竟然需要公证的荒唐背后,暴露了讨薪困境与执法的软弱、法律安全的失守,这种执法软弱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让公民重复纳税的问题。公民向政府进行了纳税,养活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因此,政府就必须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社会安全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现在的一些地方,法律的相关规定落不到实处,“老赖”横行,工人们到劳动监察部门上告无人答理,到法院起诉也没有用,甚至上演“跳楼秀”也失效。可以说,正是因为相关部门的执法不力,法律条文的规定落不到实处,所以工人们打工前不放心,不得不进行自救,事先采取防范措施来代替法律的保障,比如要求事先公证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而老板们为招到工人,也不得不额外“埋单”(支付公证费等),通过公证这种形式再次宣示法律的效力,向工人做出保证。这种劳资双方不得不通过公证这种形式来促成交易,再一次花钱购买本来应当由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实际上就是让公民们重复纳税。

  杨涛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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