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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机构须由银行选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9:15 扬子晚报

  三部门联手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 相关指导意见3月起施行 商业银行话语权提升

  

  记者从建设部获悉,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
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信贷资产安全,三部门还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额的内部审核以及加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抵押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和《通知》的出台,对维护房地产抵押估价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升了商业银行在房产抵押估价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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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估价新规呈现4大看点

  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额的内部审核以及加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抵押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新规定,这份文件有四大看点。

   审慎放贷,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房地产抵押价值是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且不能参与信贷决策。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监测已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时了解抵押价值变化情况。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商业银行必须委托房估价机构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防止信贷资产流失。

  创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客观中立

  三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选用机制,制定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择优决定。

  同时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还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

  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杜鸣说:"这次明确了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作用,规范了估价行为,有了明确的操作方法。还提出了防止恶意竞争,虽然一个文件不可能将其完全消除,但是也算敲响警钟,有了行为准则。今后还应在对估价方法和估价服务的要求上不断完善。"

  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委托人及收费

  房地产抵押估价为贷款人核定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因此,《通知》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承担估价费用。

  禁止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考虑到目前房地产抵押估价基本由借款人委托,为实现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委托人的,从其约定。

  完善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体系,明确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新规定,充分考虑了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特点,从估价技术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基本原则、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方法选择、估价参数选取以及估价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估价报告对优先受偿权等影响抵押物变现能力的因素作重点分析。

  四川恒通评估事务所董事长崔太平表示:"与《通知》配套下发的《指导意见》是一个技术标准,对指导我们估价师工作,规范估价行为有着突出作用。和以往相比有很大差异。比如说,评估对象有拖欠工程款现象,我们在做抵押评估时,要把这样一些因素扣减,为银行贷款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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