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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规瞄准驾校纳税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0:4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地税出台《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

  本报讯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张莹、王媛媛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纳税地点、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广州市全市范围,包括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凡提供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适用该
指引的各项规定。

  驾校的总机构纳税人需承担纳税义务的全部法律责任

  该《指引》规定,在广州市范围内提供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劳务(以下简称“培训劳务”)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简称“劳务收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提供承包、挂靠服务(以下简称“其他劳务”)取得劳务收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就是驾驶培训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指引》特别明确,当分支机构和承包方、挂靠方均以总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但未依法纳税时,由总机构承担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广州市地税局对此解释,该项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一家为总机构的驾驶培训公司,若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招收学员、收取费用、开展培训却未申报纳税,则总公司需承担全部纳税义务。

  驾校收入分别按3%和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指引》规定,提供培训劳务行为的,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计算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行为,其收取的承包费、挂靠费或管理费等,按“服务业”5%税率征营业税。培训机构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免税收费。

  另外,提供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要按税法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还要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三种情况不征税四项代收费用可免税

  《指引》规定,承包方、挂靠方为总机构属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总机构签署承包、挂靠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后而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总机构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另外,《指引》还明确了四种代收费用可免纳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包括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准考证费、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以下简称“免税收费”)。

  [政策链接]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培训劳务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3%。

  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纳税期限内向培训学员收取的驾驶培训收入及各项价外收费-免税收费)。

  (二)其他劳务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其他劳务应纳税营业额×5%。

  当月其他劳务应纳税营业额=∑纳税期限内向承包人、挂靠方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服务费及各项价外收费。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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