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方案须交职代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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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再度强调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实施意见》强调,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 (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实施意见》强调,企业改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一次性付清。改制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23A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