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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易“监督权”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6:58 中华工商时报

  因为某些新闻报道触及了某些敏感人物的种种利害关系而判新闻媒体“名誉侵权”,这类的案例时有发生,并不奇怪。但是,中华工商时报因为对一起国家挂牌督办的毁林大案行使了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却被判“名誉侵权”,这就很奇怪。尤其是在全国上下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环境友好”这一概念,将环境保护列为“十一五”规划的战略重点之一时,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的一纸不当判决,更让人奇怪。

  在这起所谓的“名誉侵权”案中,原告的身份十分特殊。这个特殊,并不是说他确实在介入王占平毁林案的调查工作中,做了许多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事。也不是说他尽管已被调离原工作部门,但仍能得到某些若明若暗的保护。他的特殊是因为他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而按照国内外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

  公众不同,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必须自觉地置于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即使他不满于这样监督,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其作为“名誉侵权”案原告的资格也应从严把握,不能让个别人的缠讼行为,破坏了社会监督这一大环境。

  在前几天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罗干同志曾经强调,要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到增强政权意识、执政意识的高度上来。毫无疑问,为维护司法公正,需要人大、政协的监督,也需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我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从事的事业有分工,但二者的核心价值是共同的,同样具有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共同使命。司法裁判,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新闻报道满足的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者的有机结合,是确立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求。正因为如此,肖扬院长曾公开表态,欢迎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加强舆论监督。而包括中华工商时报在内的新闻媒体克服重重阻力和困难,披露和报道诸如吉林毁林大案之类的案件,既是自己的使命所在,同时也是在为维护司法公正尽一份责任。这是应该鼓励和提倡的,最底线也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

  在毁林和护林的问题上,在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个别人或某些部门的“名誉”与利益的问题上,孰对孰错,孰轻孰重,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理解,更是对如何构建

和谐社会的理解。记得一年前,新闻媒体报道法官宋鱼水的先进事迹,她“公正司法,倾心为民”,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树立了人民法官的优秀榜样。对照宋鱼水,反思一下目前仍存在的某些奇怪判例,让人感到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任重道远,须下大工夫,花大力气。(20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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