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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家电要包装费属“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0:42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邹智威 郑丽颖) “退家电怎能要包装费?”昨日,长春市民李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家中新买的冰箱正常运转3天后突然出现停机现象,向商场要求退货时,被要求赔付200元钱的包装费,否则不予退货。对此,李先生存有疑问,家电质量出现问题退货还要消费者赔包装费?

  退货收包装费竟成“行规”

  昨日,记者走访长春市部分家电卖场后发现,家电退货时收取不同程度的包装费已成了这个行业不成文的规定。其中,一旦弄丢或损坏电视机和冰箱的包装所要赔付的金额一般都在200元~300元之间。

  “厂家和经销商都规定所退商品必须配有原外包装,对于外包装遗失或重度损害的,消费者要向商家交纳商品‘开箱费’,也就是所谓的‘包装费’,一般都是按3%~5%收取。现在我们品牌的售后统一按200元收取。”长春市人民广场附近某卖场内一名家电销售员告诉记者。

  可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李先生认为商家的做法说不通,“我们用了两天认为这个电器好使,因为它太占地方,所以才把包装箱扔掉的。买东西附加包装是理所应当的,可是退货要收包装费真让人觉得莫名其妙!”

  无法律依据纯属“

霸王条款

  “家电退货收取包装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纯属‘霸王条款’。”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聂国文表示,如因缺少外包装,即使在“三包”期内也不给退货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三包”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包装箱商家就不允许退换货物的条款或说法,所以,商家或厂家自定退货要有包装的做法根本站不住脚也没有法律依据。聂国文同时认为,厂家实行的索要包装费的做法也不利于品牌的宣传推广,这在无形中会降低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誉度。(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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