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摘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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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6:23 南方周末 | |||||||||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维立:如果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领导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虽然不是相对、绝对控股,但是由于管理层所处的地位,应该会在子公司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该子企业与集团内其他子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怎么办?由于集团的领导在该子公司占有股份,在决策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不具有倾向性,很难做到不倾向于该子公司,造成不公平、利益冲突。)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管维立: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企业的价值应该建立在它的未来收益能力上,而不在厂房设备的历史成本上,不应该用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而应该用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基础。文件上仍旧没有对这个争论不清的根本问题作出解释。)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