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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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5:26 扬子晚报 | |||||||||
市场对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的讨论由来已久,从1989年5月22日《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首次颁布,到1996年11月11日,央行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大额可转让存单总是在沉寂一段时间之后又重新跃入市场的眼帘。 最初,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推出的主要目的是“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导致大额可
1996年,央行重新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审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和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展。然而,由于没有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再次因为流动性不佳而淡出人们的视野。 2005年,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大步向前推进的一年。从3月17日央行将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1.62%下调至0.99%,到5月24日央行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再到12月15日国开行和建行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只ABS债券和第一只MBS债券,资产证券化开始“破冰之旅”,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不断提速。 我们注意到,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并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下限虽然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但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已经不再设定上限,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则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只剩最后一步,即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上浮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事实上,随着2005年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已经使得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突破了法定贷款利率的束缚,也就是说贷款利率下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已经被突破。那么,目前剩下的仅仅只是存款利率上限了。 无独有偶,目前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两大经济体―――美国和日本都在不同的阶段选择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1973年美联储准许所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不受“Q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而日本在货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交易品种不丰富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 因此,一旦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利率上完全放开,由投资者和发行人通过市场机制协商定价,投资者可以是所有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并且和短期融资券一样真正实现在大规模发行的同时提高市场流动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最后的成功。 既然如此,那么目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推出究竟还面临着哪些困难呢? 首先,应进一步研究管理办法并着重制定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毕竟只有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其次,要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提高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动性要考虑能够在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或者是交易所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再次,要突破很多技术性的障碍,包括交易、托管和清算;最后,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可以预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已经离我们不远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推出,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强商业银行对产品进行定价的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主动负债工具,拓宽资金来源,真正实现负债证券化,从而进一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有利于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推动货币市场向纵深发展。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由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展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首先,我们要防止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成为银行高息揽存的工具;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的监督,防止其利率上涨过快引发金融风险;再次,要防止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转让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从而使投资者对其失去投资信心;最后,要防止商业银行自买自卖自身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进行违规操作。 总之,我们期待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规范中渐行渐近,成为货币市场又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