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具备官员问责制立法基础 上海政协委员建议让更多政务事件纳入问责视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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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商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夏善晨在上海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在上海实施官员问责制,并将问责形态由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转变。 夏善晨表示,行政性问责的依据是行政性的。而程序性问责的依据都是法律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都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
据夏善晨委员介绍,2004年7月,国内第一部地方性的法定化的“官员问责”制度———《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出台,其通过责任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以及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 夏善晨认为,官员问责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成为有效推进政府管理改革和依法行政的突破口,有助于政 府和政府官员从整体上思考和改进政府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此外,还有利于培养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队伍,有利于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夏善晨委员表示,问责制的出台意义重大,但并不是有了问责制就万事大吉。“因为问责制的合理构建更为关键。而在上海,随着市民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对服务政府要求的日益提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上海已经具备了试行官员问责制度的基础。” 与此同时,夏善晨表示,问责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这个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夏善晨还表示,要做到公开透明,必须将政府打造成为透明政府,让政府时刻处于公众的视线之内,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受到公众的制约。同时,健全的官员问责体系也应该是多中心的,要实现问责主体的多样化。 在提案中夏善晨提出:除了上级来问责外,还应有更多的公民、媒体参与进来问责。而且问责客体应该扩大。要有更多的政务事件被纳入问责视野。“除一些灾难性事件外,那些公共服务领域、工作决策领域,乃至行政执法领域的诸多事件都应该被划定在可问责范围内。” (18E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