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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再建担保交易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6: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16万亿企业冻产盘活可期动产将纳入信贷担保

  重建担保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法律以及实施中的现实困境将使这一进程倍显艰难,中国的主管部门正在谋划将动产纳入信贷担保范畴。

  很快,中国的16万亿元闲置资产将被激活。

  原因在于,中国的主管部门正在谋划将动产纳入信贷担保范畴。此举如果成功,中国可以迅速产生6万亿元的新增贷款,这相当于两年半的新增贷款量。目前,中国每年的新增贷款量大致为2.5万亿元左右。

  更重大的意义在于,一直融资难的中小企业,由此能便捷地从金融机构获得所需贷款。

  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中国目前有16万亿元企业动产资源闲置;同时,因担保物权登记公示系统不统一、优先权规则不清晰、执行程序不便捷,侵害了中国信贷人权利,造成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这种情况将会发生改变。据悉,新的《物权法》将纳入国际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精髓———将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纳入担保物权之列。

  业界认为,这一系列担保交易制度设立,将是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基础。

  奇怪的现象

  长期以来,中国信贷市场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担保过分依赖不动产来完成。这造成不动产担保资源枯竭,银行风险增大;同时,动产资源大量闲置。

  闲置资源的价值日前被央行披露。

  刚刚完成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显示,中国所有企业不动产价值为8.8万亿元,动产价值高达20万亿元。

  由于现行法律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大约16万亿元的动产被迫闲置。

  在闲置动产中,存货、应收账款占12万亿元;若按50%的贷款折扣率来计算,可生成6万亿元贷款,相当于中国金融机构两年半的新增贷款额。

  信贷市场的怪现象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掌握90%存货和应收账款的中国中小企业和农民,因为缺乏合格抵押品而告贷无门。

  担保制度存在问题

  首先,中国的担保制度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制度薄弱,不利于经济发展。在中国现行担保法框架下,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银行抵押资产中房地产比重过高,银行风险集中;另一方面,限制了可供选择的担保范围,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现实生活中很多中小企业没有不动产,只有动产。由于动产担保制度薄弱,中小企业无法进入信用市场,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这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国内缺少便捷、统一的担保登记系统,担保权公示效果差,担保交易成本高。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担保交易的效率。

  再次,缺少完整明晰的优先顺序规则,信贷人的担保权容易落空,增加了信贷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解决,不利于社会和谐。

  另外,缺少高效的执行机制,债权人难以便捷地执行担保物。国内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与中国法律担保权实现和执行机制落后关系密切。据调查,在中国执行担保物所需时间从违约时起,平均需要一年半,担保物价值常常因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担保物实现金额大约只有债券的46%。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金融资产在社会财富中的占比越来越大,目前中国金融资产已经达到30万亿。金融资产保护的任务和要求是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尴尬的应收帐款

  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权已是国际趋势。

  在担保交易制度最发达的美国,其信贷担保结构中80%是应收账款,其次是存货;而中国的信贷担保结构中,80%以上是不动产,其次是存货。

  这种现状使得中国改革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势在必行。

  据透露,正在修订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已将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纳入担保物权之列,但应收账款融资问题还在研究之中。

  不过,有部分人士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担心。在他们看来,如果以原材料、产成品以及应收账款等动产作为担保抵押物,这些动产的价值缩水情况一般都比较突出,风险偏大,容易引起社会矛盾。

  因此,他们建议上述动产不宜纳入中国《物权法》等法规立法、修订规范之列。

  (钟华)

  ·[论辩]再建担保交易制度

  正方:国外经验提供支持

  这种反驳自然也引起支持者的有力反击。

  在支持者看来,国外的经验给予了中国改革的方向。多数国家通过改进担保交易制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效益。

  捷克在2002年确认动产抵押制度和整合登记系统后,银行对私营部门的信贷由此增长了10%;印度2003年允许国有银行庭外执行担保物权,回收担保物权的时间从10年降至9个月,银行不良资产大幅降低。

  中国法学泰斗江平指出,美国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市场建设、市场交易和市场保障方面创造了很多成功的先进经验,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和吸收。中国作为大陆法体系的国家在担保交易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也应该向英美法体系靠拢。

  在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看来,中国设计担保交易制度,也应秉承发达国家简单、高效、低成本的精髓,重构担保物权制度,简化设立担保的规则,并要建立明晰和准确的优先权规则,实行公开、高效、统一的登记制度,强化实现担保权利的执行机制。

  反方:实操面临三大难题

  反对者更为强劲的论据还有,在具体立法和具体实践上,中国面临三大操作难题。

  其一是担保交易登记部门多达15个,登记时间长、费用高,其中权证、票据和应收账款没有登记机关。

  其二是信贷人担保没有优先权机制。

  其三是违约执行时间长,平均需要一年半,诉讼费高。比如,新疆地区曾发生一个诉讼标的800万元的案件,诉讼费用却高达500万元。

  [链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

  1月10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发布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做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报告。

  调查报告结果反映了目前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呈现庞杂分散的多元化特征和现在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严重不足的状况。

  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非国有企业的违约贷款回收率为48.49%,国有企业该数值为39.8%,而计划内破产企业为12.1%。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融资上,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的现象。担保债权执行时间冗长,程序复杂繁琐。一半以上(53%)的案子担保债权执行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且执行担保债权的环节多,费用高。甚至个别金融机构执行担保债权整体费用占诉讼的最高比例达到了34%以上。个别地区的税费种类多达35种之多。

  对于以上问题,刘萍处长表示:中国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构并提出了具体意见:重构担保物权制度;重构担保物权的设立制度;重构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以及重构担保物权的执行制度。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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