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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汽车”案消费者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7:58 经济参考报

  专家认为,这将影响中小汽车厂家的市场开发

  本报讯 2006年1月1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消费者败诉,对消费者要求“奥克斯汽车”厂商退还购车款和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2005年3月“奥克斯汽车退市”引发的消费者与汽车厂商间的法律纠纷有了初步结果。

  原告2004年9月27日购买了一辆“奥克斯朗杰”汽车,但在上牌照时,发现该车合格证、注册信息、行驶证却均标注为黑豹公司生产的“黑豹牌”汽车。为此,原告消费者一纸诉状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等四家相关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7.38万元,并赔偿1.62万元。

  对此,崇文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消费者与被告经销商“买卖车辆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同时,案件诉争车辆宣传单、使用手册、维修一览表等材料上虽写有“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名称及“奥克斯汽车”、“感谢您选择使用沈阳奥克斯集团公司生产的汽车”等字样,但不能直接证明车辆身份,无法证明该车为沈阳奥克斯生产,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代理律师郑新明对于这一次“奥克斯汽车”案件审理结果表示满意;而原告消费者代理律师李万华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同时,李万华认为其他“奥克斯汽车”案件(另有消费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将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汽车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领域内,很难判断崇文区法院的审理结果是否会对其他法院的审理造成影响;但是在汽车领域,这一结果将对未来

汽车产业格局带来影响——消费者将会更多选择通用、丰田、一汽、上汽这些国内外的大品牌,而现有中小汽车厂家和新进入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获得消费者信赖将更加困难。

  这位专家同时指出,“奥克斯汽车事件”更重要的意义是暴露出国内汽车业“退出”政策的缺失。“虽然国家各相关部门已出台了许多关于汽车生产和贸易方面的政策,但关于进入的规定较多,关于退出的条款很少。在退出方面建立更加完备的政策,汽车厂商就可以有章可循,少钻空子,避免类似‘奥克斯汽车事件’的尴尬,消费者权益也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资料显示,宁波奥克斯集团2003年11月以4000万元人民币购得沈阳富桑农机工业集团下属的沈阳双马汽车公司80%的股份,组建沈阳奥克斯汽车公司,但该合资公司并未进入

国家发改委的汽车生产企业目录;而沈阳双马又早在1994年与山东黑豹汽车进行合资成立了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富桑黑豹则具有汽车生产资格。

  2004年2月24日奥克斯方面在北京高调宣布进军汽车业。4月中旬打着奥克斯品牌的经济型SUV——原动力出现在市场上。不过,随着中国汽车市场整体增速下降,“原动力”及随后的“朗杰”只销售了当初预订目标的1/10。无奈之下,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2005年3月23日向奥克斯集团要求终止SUV和皮卡的生产,并得到批准。

  但事情并未到此结束。由于制造商停止生产,经销商的售后服务受到了影响。2005年5月9日上午,36辆朗杰越野车在大连市工商局东侧万岁街路两边一字排开,以期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并支持消费者

维权请求。而后,在媒体披露出沈阳奥克斯汽车公司不具备汽车生产资质情况下,部分消费者将“奥克斯汽车”有关厂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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