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经个人书面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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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9: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入库的每个人都对应着一个记载信用信息的信用报告。这一征信系统的使用,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除有关部门特殊需要外,查询这一报告必须要经过个人书面授权同意。 人民银行介绍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有关法律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报告中包含有个人身份、居住地点、职业、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担保、个人结算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征信信息。 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申请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错误,可以提出并经核实后修改。同时,个人还可以了解到哪些机构由于什么原因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对非法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可以向征信中心反映并依法处理。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以及司法部门。但影响力已波及到了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