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开出口发票将被严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 02:5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昨天,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了严惩的规定。 《办法》规定,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将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禁止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提供的发票票面值的,就是低开出口发票。”商务部条法司人士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