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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转让划定九大“禁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9:34 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金超)今后,辽宁省内的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上有了更加明确的约束,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如果踏入了“九大禁区”,国资委都有权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昨天,省国资委透露了这一信息。

  据了解,《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是省国资委组建之后发布的第一个有关国企转让的法规文件。

  相关人士称,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出台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划定了国企转让的“八大禁区”,与之相比,辽宁国资委的“禁区”多了一个,也就是“受让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的”,这一条要求是对完成转让之后的受让方的一种约束,将避免国企在完成转让之后被分拆、贱卖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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