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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布了去年12月29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中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13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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