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以促进扩大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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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21:1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一月十二日电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十二日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将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中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
同时,《通知》规定,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人员,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同时,对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则给予百分之五十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通知》进一步指出,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审批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有条件的省市地方,可探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 同时,相关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