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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五项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10:0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安元】本市国土房管部门日前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修订后的合同已经从今年 1月 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前使用的旧版合同相比较,主要有五方面的变化。

  首先,新版合同对监制单位进行了修订。由于去年本市国土管理局与市房管局合并
并更名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此旧版合同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改为“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二,新版合同在合同制定依据条款中增加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合同制定的依据。其中《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是去年本市刚刚修订并通过人大审议通过实施的法规,对于本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新版合同的第三个修订内容是缩短了房屋产权证办理期限。新版合同中权属登记内容部分的修订,将开发企业协助业主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由 180天减少为 90天。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留意产权证办理时间,如果开发商对此时间进行更改,购房者应询问更改原因,并仔细阅读相关延迟赔偿条款。

  第四项修订内容是针对很多商品房项目入住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据了解,新版合同在物业管理内容部分增加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等相关内容,明确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一些常见问题的责权关系,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第五项修订则是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统一规范用语,对合同的瑕疵担保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改条款必须备案

  签署买卖合同后,如果购房者或开发企业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必须依据本市房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若出现违规更改合同行为,购房者可及时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买卖双方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出现部分内容填写错误(除第二、第三条情况外)双方可在合同打印文本上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由卖方盖章买方签字予以确认。能够以手写方式完成文本修改的,不再通过办理退房手续重新打印合同文本。

  其次,《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信息和合同第一条商品房情况信息,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动带入合同文本信息,上述信息买卖双方不能自行修改,需要变更该部分内容的,必须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在系统中予以修改,并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打印合同。

  第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即购房者信息填写错误,卖方(开发企业)应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五份)、买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退房申请,予以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进行网上合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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