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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医院负责人不能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6:1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10日电(记者董伟)卫生部近日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强化责任追究,不但医疗结构要受罚,相关负责人也不能脱责免责,尤其是公立医院。

  日前,卫生部调查发现,个别地方仍存在打击非法行医不力,继续违规审批,对违规医疗结构处罚过轻,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或其他不作为行为处罚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卫生部研究出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
任追究的意见》,希望能够遏制住上述苗头,推动专项活动走向深入。

  《意见》规定,出现下列情况要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者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察发现的;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意见》还把医疗机构负责人认定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如下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布虚假

医疗广告信息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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