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主体应是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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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在7日召开的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提出,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高强说,公立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新华社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是解决见死不救的可行办法,但建立救助基金的主体更应是政府
由医院自筹经费建立救助基金,救助无钱医治的危重病人所需经费,就很可能会被转嫁到其他患者头上,这样非救助对象患者的医疗负担便可能因此加重。即便如高强部长所表示,将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部分收入用来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也很可能会以牺牲接受特需服务患者的利益。但没有谁会认同,富裕而接受特需服务就可成为被盘剥的理由,因为富裕不是罪,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也无错。 公立医院只能被定位是提供非赢利服务的机构,尽管要与患者发生经济来往,但不应存在商业交易,与医院发生“金钱关系”的应该是政府———患者缴费经由医院上交财政,政府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医院。如果医院与患者存在交易关系,特别是医院在不从患者处赢利情形下,需要对部分患者承担经费义务,医院便难免要通过其他患者牟利以减轻经济压力。 由政府建立救助资金承担弱势患者的救助义务天经地义。首先,对包括无钱医治的危重病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承担底线救助义务,是正义原则及政府职责对政府的要求,相比于其他公民与机构包括医疗单位,政府更是弱势群体的第一救助人。其次,政府也具有救助弱势公民的经济能力。政府向公民收税实际就是完成“贮藏资金”过程,而贮藏的资金就是用于公共事业及救助弱势群体。而且政府所属民政部门及公益组织还具有相对畅通的捐助渠道,可以为弱势群体募集部分救助资金。所以,政府出资救助无钱医治的弱势公民责无旁贷,也完全具有可以为之的能力,因而理应坚决承担起自身责任。这是弱势公民也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政府建立救助基金后,医院就不会因为顾忌经济压力而放弃对无钱危重病人的救治,见死不救等丑剧就能得以避免发生,特别是人的生命与尊严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而这不但应是医院也是政府应当追求的目标,也是政府实现善治理想所应承担的义务,是一个社会走向和谐与人性化对政府必然提出的要求。(11G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