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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20: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陈刚) 商务部10日发布公告,公布了甲苯二异氰酸酯倾销期中复审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12.45%,其他日本公司60.02%。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4.05%,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5.
08%,巴斯夫有限公司15.78%,其他韩国公司61.14%。

  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这是由中国内产业发起的第二例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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