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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阳光法案的美中不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3:4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王立新表示,75号文的出台,解决了红筹上市的合法性问题,降低了民企海外法律风险。但是,按照75号去审批,仍然有较为繁琐的程序,更为关键的是,该文提到可以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完成股权融资活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咨询有关部门,在外资并购中,采用跨境换股的方式来完成并购尚不能操作,仍然需要解决离岸公司外汇来源的老问题,外汇来源无非是私募或过桥,但是,都需要一定的交易成本,如果私募资金量少,仍不能完成红筹架构的设立,因为,根据外资并购的规定,并购的价格必须按照评估价值,而评估值通常不
会低于公司的净资产值,红筹的春天要到可以跨境换股时才可以算真正是到来,王立新说,股权置换的实质就是以股权作为出资,在英美法系有关公司法下根本不是问题。另外,75号还有其他不足之处,比如,对“境内居民”界定不够清晰,以及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等问题,都有待明确和细化,总之,需要更强的操作性。

  [名词解释]

  民营企业“红筹上市”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境内居民设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外资并购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境内公司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者由离岸公司和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转移到海外上市主体,后者多因产业政策不允许外资控股而采用的变通方式,一旦外资可以控股,境内公司的股权将被无条件转让给海外上市公司。

  红筹上市对国内的民营企业来讲,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一是能够融资,二是公司的国际化,三是个人财富的最大化,因为红筹上市的

股票是全流通,可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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