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融资融券有望11月开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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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5:42 海峡都市报 | |||||||||
N尚证 钟证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传递出不少重要信息,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已近在眼前、券商新开营业部有了上限要求等。该办法拟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券商可以融资融券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即对单个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所谓净资本,是根据券商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解读:西南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周到表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 新开营业部有新规 证券公司开证券营业部有了上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两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二是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00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一些资产质量不佳的券商经纪业务规模和营业部家数将受到很大限制。 解读:西南证券周到认为,相关规定对资产质量好的大券商比较有利,因为他们可以拥有更多的客户量和客户资金,从而出现强者恒强的情况。 持单只股票 不得超5% 征求意见稿对券商的自营业务、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解读:一些券商自营人士表示,以前券商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是超过5%必须公告并履行相关义务,现在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券商自营风险控制无疑是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