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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加贴QS标志有时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14:17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蔚然 通讯员 陈震洲) 企业加贴QS标志有时间限制,逾期未完成标注工作将被查处。

  记者从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根据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于日前发文,对标志(QS)和编号标注的过渡期进行明确规定。凡在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标注工作。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标注工作的,市质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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