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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的好形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学者论坛■黄范章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作了理论的阐述,提出股份制既可被资本主义采用,也可被社会主义采用,关键取决于控股权为谁所有;十六届三中全会把这一理论认识,落实为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方针,指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问题是,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还须要有它的“实现形式”?为什么股份制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
主要“实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所有制,不是对一般财物的所有问题,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归属”问题,而须借助于一系列经济机制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过程得以贯彻和实现,即要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用、支配、使用、处置以及用以创造财富与收入等形式来实现,否则,便无法表明这种所有制的有效性以及它的真实存在。如果地主不能自主地支配其土地并用以获取地租,则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实属可疑;如果资本家不能支配其企业并借以获取利润,则资本主义私有制将是名存实亡。我国50年代对私人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就是通过“公私合营”、“四马分肥”、“取消定息”等方式,逐步剥夺企业家对企业的支配权力、利润获取权力而达到实际上消灭资本主义的所有制的目的。所以,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都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去获得实现,来表明它的真实存在和有效运行。所有制的贯彻与实现问题,实是关系所有制生死存亡的要害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法到得实现,虽名为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却往往不能按人民群众的意志来使用。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另方面大量的资源和物资不断地变成次、废品或积压在仓库的滞销品,而人民群众却眼睁睁目睹这种情况却无能为力。至于广大消费者常在商店柜台前排长龙,遭受白眼、呵斥,他们不是在实现他们应有的权利,而是在乞求什么“恩赐”。在这里,生产资料的“归属”虽经《宪法》宣布为“全民所有”,可是“全民所有”却无法在经济过程中得到贯彻与实现,“全民所有”的企业却变成越来越“疏远”于人民群众的一种物质力量,有时甚至成为凌驾于人民群众头上的一种物质力量,国有企业实际上逐渐丧失其公有制的社会经济性质。

  为此,必须实现由计划调节转向以市场机制作为分配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的体制改革,使国企不再听命于上级指令而服从于反映广大消费者需求的市场调节。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一点,就是把国企改革成为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主体,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微观经济(或谓市场经济细胞)。没有这个“微观基础”,就不可能在宏观层面上建立起市场经济。

  在此要强调的,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范畴,在计划经济中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不少人的观念中并不清晰。他们一般把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分,简单地理解为大小之分或国民经济全局与基层生产单位(企业)之分。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或肤浅的。它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企业之所以能充当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基础”,决不是因为它是什么“基层”生产或经营单位,而是因为它有经济“灵魂”或生命线,这就是它有自主的经济行为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一个企业,只能有了这个“经济灵魂”或“经济生命线”,才会有“成本-收入”(Cost-Revenue)这根中枢神经,才会有内在经济“活力”(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所有微观经济规律(竞争规律、边际规律等)才起作用。没有这个经济“灵魂”和“中枢神经”,便铸造不成“微观经济”,企业便成了没有灵魂的躯壳,成了没有内在经济活力的生产单位。计划经济中的企业便是这样。只有在千万个有内在经济活力的微观经济所组成的基础上,才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建立了由各种商品、资本、

证券交易关系组成的宏观经济,从而建立有效运转的市场经济。我们要改革国有企业,就是为了要把国企改革成为市场经济所需的微观经济基础。

  要把国企业改革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即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则是旷古未有的创举。以私人企业为“微观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存在了几百年。而我国国企的改革,自然不是搞私有化(像某些前社会主义国家那样),也需对国有经济阵地作战略的调整,但其基本任务是把国企业改革成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微观基础。这个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微观经济基础”,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求:(1)它能使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得以贯彻和实现;(2)它能使企业具备内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正是“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两个要求。

  (1)股份制虽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土壤,但它毕竟是生产社会化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其特征之一是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与之相伴随而产生的股权与产权的“分离”:即股权跟企业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股权只代表一般财产权而非企业产权,只有“控股权”才代表对企业产权的控制权,才有资格取得企业法人代表地位。这个“控股权”可以贴在私有制上,也可贴在公有制上。只要国家持有了国企的“控股权”,不但确保了国企的公有制性质,而且还以通过发行

股票吸收社会公众(个人和企业)投资为已所用,壮大国有企业;不仅如此,股份制还提供了一种“反馈”机制来维护企业的公有制,即一旦企业违背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或者经营失策,产品的品种或质量不适合公众的需要,企业就会亏损,股东们就会“用脚投票”,股票就会下跌。这一“反馈”机制,使得公众对国企在生产、经营上的错误决策和不良表现,不再是无能为力的。

  (2)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特征,特别适合国企在改革中实现“政企分开”。要在国企业的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一个有经济活力的“微观基础”,就必须让国企在经营管理上摆脱政府的行政羁绊,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为此,我国从本国的实践中总结出一条国企改革的基本道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间,“政企分开”最为紧要,因为只有实现政企分开,不仅国企的产权才能明晰,而且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以公司治理结构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里,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股份制,完全适用国企通过“政企分开”把自己铸造成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微观基础”,从而实现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企跟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

  目前,我国成立“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投资人”(所有者),而把国企的管理经营大权交给企业按公司治理机构成立的管理层,实行自主经营,正是运用股份制实现“政企分开”。不过,“国资委”仍属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仍保持“政治实体”、“经济实体”两重身份和两种职能,“政企分开”尚难彻底。为了贯彻“政企分开”,还须进一步解决政府的两种身份、两重职能分离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另有专文论述,不在这里多谈。但无论怎样,股份制总是国企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的最好形式。

  (3)股份制还有利于国企建立内在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广大一般员工实行“职工股份计划”(ESOP),即以奖金方式或优惠价格将部分股票赠给或售给本企业职工,使他们在经济利益上更加认同于企业;二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尖子以奖金或红利方式赠送高额公司股份。应强调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实施这些计划的目的绝不是将企业卖给企业职工或高层管理(即所谓MBO计划),而是一种激励机制,目的在于使一般职工和高层管理将个人经济利益高度地跟企业经济利害结为一体,即所谓利害共担者(Stake holder),以激励他们更努力地为企业工作。国外实践表明,企业主(控股者)在实施这两项计划时都十分注意维护自己“控股”地位,为此,在一般情况下都对职工和高层管理持股的比重都有明确的限制,而且不许职工和高层将通过此类计划所获得的特别优惠股份流入市场,一旦职工或高层离开企业,应由企业按当时市场价格回购他们所持股份。这种激励机制,定将赋予股份制企业以一种不断奋进的内在动力。

  总之,股份制不仅可使国家通过“控股”来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还可使国企从各级政府的行政羁绊中挣脱出而实现自主经营,成为一个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内在经济活力的经济实体,能接受反映公众需求与意愿的市场机制的调节或“反馈”,使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而企业发展的成果又表现为国有资产的增长。正因如此,我在1989年就曾著文大声疾呼“股份制是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

  最后,还须再次强调,尽管所有制都须通过一定的合适形式得到实现,但所有制本身和它的实现形式,二者既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不可混淆。股份制由于它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既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所采用,也可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采用,因此对它的认识常出现混淆也不足为奇。例如,在改革初期,人们常把股份制等同于私有制,把实行股份制说成是搞资本主义;当中央通过实践肯定股份制既可用于资本主义也可用于社会主义,并且进而明确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的同志却走向另一个极端,把股份制本身说成是公有制或所谓“社会所有制”。我最近在和何伟教授讨论中,强调无论从理论上或经济发展史上讲都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在这里,我还须强调,我国当前正建设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仅有国有独资和控股的股份公司,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和境外投资者在国内建立独资和控股的股份公司,并把保护私人财产写入宪法。如果把所有股份制企业都称之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便会造成思想上、政策上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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