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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准司法权有名无实【市场点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2:2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皮海洲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以准司法权,而证监会近日出台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更是对准司法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人们感觉到准司法权正切切实实地向我们走来。

  毫无疑问,证监会拥有准司法权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利好。

  一般说来,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以查证,难以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如果证监会没有准司法权,而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这种做法不仅程序复杂、时间长,等手续齐备去冻结的时候,账户里面的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即使最后冻结了,也起不到实际的效果。

  由于不同的原因,券商、上市公司都是地方的,由于“司法地方化”,各地证监局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冻结账户时,往往也得不到对方的有效配合,这就给对

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给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

  

证监会拥有了准司法权之后,就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及时地予以冻结与查封,这对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不过,这种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其实只是停留在理论上,或者说只是一种可能性。实际上,证监会所拥有的准司法权能否真正发挥这一功能,尚存诸多不确定性与悬念,甚至不排除这种准司法权最终有名无实。

  其一,办案者的办事效率问题。不可否认,作为证监会来说,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其效率正在逐步提高。但另一个客观事实是,证监会的整体办事效率并不高,甚至有的违法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而面对稍纵即逝的办案良机,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能否把握机会,这无疑是一大悬念。否则,一旦当事人的资产被转移、证据被销毁,证监会再来行使准司法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更何况,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还需要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最后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这中间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办理。

  其二,证监会对执法标准的把握问题。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同样一个案件,由不同的人来办理,其结果会大不相同。而实际上,证券市场里的一些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管理层执法不力,结果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因此,尽管证监会拥有了准司法权,但能否真正依法办案却还是一个大问题。而一旦相关人员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再搞出钱权交易的黑幕来也不是没有可能。

  其三,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问题。目前的股市,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往往是棍棒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缺少足够的查处力度。这一局面在新

证券法里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一般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而从刑法修正案来看,其相关的判刑也基本上是在7年以下,这对那些证券犯罪者根本产生不了震慑力。因此面对这种挠痒痒似的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即便证监会拥有准司法权,其实际意义也非常有限。

  其四,司法部门能否积极配合也是一个问题。证监会的准司法权到底能否起作用,首先取决于有没有公正的司法权力,能不能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如果法院仍然拒绝或拖延受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仍然拒绝或拖延小股东的集体诉讼制度,那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就会流于空泛。

  《国际金融报》(2006年01月09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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