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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月1日正式生效 专家亮点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新的《公司法》已在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新的法规,是历经全国各界人士两年多的激烈讨论之后正式颁布的,修改幅度极广,约占全文的60%。由于这个法案与企业经营者、与我们的经济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晓华律师,请他就新法中最为重要的修改做一些说明。

  公司设立的限制被放宽

  王晓华表示,与经营者以及希望自己成立公司的人关系最大的一个修改是: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设立的限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用货币出资,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比例。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旧法则将货币出资限制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新法增加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比如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时,或者当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持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如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公司经营陷入困难时,股东有权利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另外,新法赋予股东查账权。以往中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报表等方式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现在有了查账权,股东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法还赋予了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和提案权。新法还增加了股东的诉讼权利,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企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

  王律师认为,新法中另一个让中小投资者比较高兴的内容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公司法》单独设立一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其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法明确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些规定无疑将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强大的支持。

  有效防范大股东“揩油”

  过去由于企业银行融资难,因而不少公司拉关系乱担保,尤其是上市公司,因向关联企业担保而使自己处于破产边缘的现象非常普遍。针对这种状况,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王律师介绍说,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改变了从前由监管部门决定的做法,体现了公司法作为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对公司的关联方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突破,也有利于集团类公司进行整体协作,但在为股东或间接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新《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这对防止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有很大的约束作用。

  本报记者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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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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