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门莉娜】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从去年 8月 1日开始正式实施。然而,记者在津城汽修市场采访了解到,部分汽车维修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执行。而且,大多数消费者对此也毫不知情。近日,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决定,对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的将予以最高 2万元的罚款。
机动车出行方便、快捷,可车坏了就不“省心”了,更让“有车族”担心的是修车时被漫天要价、以次充好,甚至刚修好没几天车又坏了。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对车辆维修竣工后、出厂前必须开具《竣工合格证》。该证是对维修后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的依据,也是调解、处理质量纠纷的有效证据,同时是汽车用户享有质量保证期的凭证。
不过,记者在去年年底走访了天津的几家汽车维修公司,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竣工合格证》的事情并不知情,部分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对此也没有做更多的解释。一些小修理厂的老板对此更是闻所未闻,当然其经营行为也未做任何改变。
这种不规范的现象已经开始改变。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近日决定,对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的将予以严查重罚。《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统一印制和发售。
据介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以来,为落实维修车辆签发《竣工合格证》制度,市各级维管部门利用会议和逐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本市汽车维修企业推广。《竣工合格证》的印制发售工作已就绪,全面实施《竣工合格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签发《竣工合格证》的,除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并处 2万元的罚款。
同时,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醒广大用户,在车辆进行维修后,可按规定向维修企业索要竣工合格证,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企业不签发《竣工合格证》,车主可以拒付维修费,并及时向维管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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