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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十大变革导航200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4:38 时代商报

  今年1月1日,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也伴随新年的钟声正式“起航”。这两部被称为我国最贴近证券市场脉搏、最触动投资者神经的经济法典令业内冀望颇深,其十大变革能否引领资本市场走出困境、再创辉煌,给投资者带来新年的悬念与期待。

  市场创新不断升级

  

  鼓励和推进市场创新活动,成为证券法修改后的一个重头戏。

  新法中准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开发新的金融交易品种;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还为拓宽资金入市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证监会获准司法权

  在新

证券法实施前夕,配套法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外发布,这意味着证监会获得准司法权,增加了其作为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完善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具体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上市交易环节衍生新规

  新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而值得一提的是,新股上市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交易所更大的权限,规定交易所直接核准

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0回转交易;赋予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

  股市“黑嘴”贴上封条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企、银行资金登堂“入市”

  

  原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并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在有关银行资金入市方面则改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券商融资融券解禁

  新法明确,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IPO门槛大大降低

  

  新公司法对关于IPO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业内认为相关调整意味着IPO门槛的降低。首先,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门槛,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其次,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资的渠道,如取消了对再融资间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再次,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如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改为有三年营业记录等。可以预期,在自主创新战略指引下,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望藉此加速进入

资本市场

  问责制引入监管机构

  

  新证券法增加了对证监会监督的多项条款,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证券法还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一人公司”写入法律

  

  新公司法写入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

  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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