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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元旦起实施 证监会的准司法权生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0: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4日电今日出版的北京《新京报》报道,修订后的《证券法》2006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一批配套措施也随之发布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据了解《证券法》正式实施的同时,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也正陆续出台,配套实施。

  申万证券分析师吴海明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直接的好处是,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也使上市公司的运作空间得到松绑,能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大显身手,也同时从民事和刑事上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和责任。

  报道称,为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作为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证监会日前发布并生效了《中国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了新法赋予其的准司法权。

  这份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署的2005年第28号主席令的文件的实施,意味着今后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采取实施冻结、查封措施。而此前证监会无上述直接权力,必要时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

  在新颁布的《证券法》在第168条中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同时明确了证监会行使此项权力的相关程序。

  《办法》规定“冻结、查封”对象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及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办法》指出,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还可以延长。此外,《办法》还就设置六大救济措施、解除冻结以及当事申请行政复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此证监会方面表示,此《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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