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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故事:员工另起炉灶 企业获赔8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0:3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委托人:李先生某科技公司董事长

  维权律师:陈建全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

  起因:员工私下另起“炉灶”

  某科技有限公司聘请陈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双方于2001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同年11月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从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担任科技公司总经理,合同生效后,以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同时作废。200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但陈某仍然在科技公司任经理一职直至2003年3月底。2003年4月1日,陈某离开科技公司,并签署了一份《声明》承诺:自离开公司半年内不加入同科技公司有项目冲突的公司或机构。实际上,陈某于2002年12月15日出资15万元与李某设立立强公司,该公司同科技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科技公司从2003年起业绩开始下降,直到2003年6月份才发现陈某开设同本公司竞争的公司,遂决定起诉陈某。

  发展:律师找出胜诉关键

  科技公司委托授权我代理这个案子,经过初步了解案情,我觉得:如果以违反合同的约定起诉陈某,胜算率似乎不高:因为2001年6月所签订的合同已被2001年11月所签订的合同取代了,而11月所签订的合同却没有约定陈某竞业禁止的义务,虽然后来陈某签署了一份《声明》,但这是单方承诺,且因为这是限制陈某就业自由的条款而科技公司没有给予相关的补偿,其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另外,虽然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但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己方,根据所掌握的证据,难度挺大;那么,除此之外,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呢?

  原《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陈某一直在科技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竞业禁止对其是法定的义务。但立强公司是2002年12月底才成立的,而陈某2003年1至3月虽在科技公司任职,却没有合同证明,怎么办呢?到科技公司一查,发现陈某有在科技公司2003年1至3月的工资表上签名,证据已足,遂决定以公司经理损害公司权益起诉陈某。

  此外,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陈某的收益并未从立强公司剥离出来,因此,也把立强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结果:原告方获赔80万

  立强公司的财务账本和税单是反映陈某获利的重要证据,立强公司的财产是科技公司获得赔偿的重要保证,因怕立强公司毁灭证据和转移财产,我们在起诉前还申请了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科技公司最终赢得了80万元的赔偿。

  记者曾仕珍

  [律师提点]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禁止的对象,主要限定在任职期能够接触到本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

  2、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段之间。

  3、禁止的补偿,应当对员工进行补偿,可以在竞业禁止期间内补偿,也可以在雇佣关系终止前补偿。

  4、禁止的地域,往往是以用人单位的业务所遍及的范围。

  此外,如果关于竞业禁止的纠纷已发生,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有时可能会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这时要根据所掌握的证据,选择最有利单位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

  2、由于许多证据和财产都被侵害或违约一方所掌握,所以,单位在起诉前,最好先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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