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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退股后是否仍要承担原合伙经营中的相关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0:1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问:我与他人于2005年初以57000元顶下了别人一间网吧,首付了3万,余款本应在2005年9月前付清,但到期后因经营不善未能支付余款。后到了2005年9月底,我因故退出网吧经营,且与合伙人签定了协议,由合伙人归还我股金13000元,首付了5000元,余款8000元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且我不再负担与原业主的所有欠款。以上都签定有协议。但我退出网吧经营后,原合伙人经营网吧一段时间后,才发现网吧工商证已于2005年9月21日因逾期不年检被吊销了,而我俩并不知情,因为网吧证件一直沿用原业主姓名,我们并未到有关部
门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工商也只是与原业主联系,而原业主并未与我们联系过。现我想咨询的是:我应否还再负担原业主的欠款;原合伙人应否归还我股金。

  答:你与原合伙人签订的不再负担与原业主的所有欠款的约定只在你和原合伙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外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因此,你对该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你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你与原合伙人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至于是否归还股金的问题关键看你们合作协议的约定。(郭律师)

  (Raul/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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