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从严 源头阻击问题券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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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0:59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孙立云责任编辑 祝建华 “挪用客户托管国债导致欠库”已成为国内问题证券公司的原罪之一。自2005年底,监管层开始启动了质押式回购新规的制订。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有9章39条,主要是规范投资者和券商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内容包括缔约双方的委托事项及权利义务、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根据这份协议书,在完善债券回购质押制度方面将实施“标准券转移占有”的措施,从而达到从源头上制约债券挪用现象,控制回购市场风险。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就有权直接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从而也增强了市场管理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回购交易指令附带申报证券账户;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 在“转移占有制”实行后,所有参与回购的国债就必须真实转移至结算公司,如果挪用客户国债,则客户的真实交易记录上会显示一笔债券的转出,原来不知情的客户就会发现国债被挪用,从而增加了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的难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有的债券回购交易当中,投资者只要在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即可,并不需要额外签订债券回购协议。新的意见稿不仅要求客户签订回购协议,而且明示回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将使回购交易更加规范。 意见稿明确表示:“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协议。” 另据了解,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也在制定债券质押式回购的相关细则,待规则出台之后,会对部分券商先重启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试点。 <RE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