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业务将使用相应票据
本报讯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王媛媛报道:从200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被取消,若在2006年1月1日后开具的《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将视为无效票据。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后,纳税人发生特定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应视业务的具体情况按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对纳税人已领用但未使用
的《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市地税局将安排有关业户在2006年6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后,纳税人发生的相关业务,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实际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一)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二)对有关部门取得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如果属于应税收入,按照第(一)点规定办理;税后的非税收入余额,或者非应税的非税收入,应根据财政部门管理的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三)对纳税人发生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以及秉承“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规定作为用票依据。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2006年1月起纳税人若再使用《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将被视为违法使用发票行为,市民收到2006年1月1日以后填开的《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可以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否则可以向广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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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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