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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信用风险亟待完善信用评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建设应先借鉴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逐渐向美国模式发展,即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刘晓欣刘惠杰

  信用评级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信用评级评价的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特定债务或其他经济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的价值或经营业绩;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及外汇风险等。信用评级的作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评级信息;为筹资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金融监管提供资信信息。

  我国信用评级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最初的信用评级产生于银行系统内部,银行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组织专门人员对贷款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这种形式的资信评级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不可能做到客观和公正。1981年以后,随着各种债券陆续发行,信用评级业初具规模,业务也相对规范化和制度化,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2001年,信用成为重要话题。一方面,证券市场不断出现像亿安科技、中科系、银广厦及基金黑幕等事件,发出了信用风险警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较之以往更加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如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始推出本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的办法等。在此背景下,我国信用评价行业的发展状况备受关注。但相对于国际信用评价业来说,我国信用评价业的发展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债券和企业,而且关于评价的强制性规定较少。在实务中评价对象也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证券法》虽已出台,但相应的各种具体规则尚不明确,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未最终理顺,因此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

  二、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许多评价机构带有较浓的地方性色彩,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造成评价结果差距很大,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这也是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价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信用评价观念淡薄。与评价业发达国家主要需求来自投资者的情况不同,我国现阶段评价结果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信用评价观念淡薄。许多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尚未意识到信用评价的作用和意义,更不可能主动产生对信用评价的需求。同时,许多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债券的资信等级,而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安全性和流动性放到了其后。

  四、评价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较小。信用评价结果应对市场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标准的证券评价,等级不同,价格、利率亦应有所不同。以债券为例,信用等级应与债券的风险及利率成反比,与债券的价格成正比。而我国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在企业委托评价前就已确定,与评价后确定的信誉等级并无联系,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评价的意义。

  五、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业务范围狭窄。目前,信用评价机构大约有几十家,大部分为地方性公司,规模普遍偏小,大部分机构的专职评价人员只有10至20人,为数不多的几家大机构也只是50人左右。多数机构从事债券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也有一些评价机构尝试对金融机构评价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其他评价业务几乎是空白。

  信用评级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

  首先,增强社会各方面的信用评级意识。今后国家对信用评估应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硬约束,把信用评级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经营信誉、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提高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积极性。社会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应经过信用评级,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信用评估,客户有权知道他们的信用情况,并有权依据他们的资信情况进行业务选择。对个人的信用评估可先从民营企业家、社会贤达名流和经常发生信贷关系的人做起。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库,银行和企业通过付费的方法可以便捷地查到有关客户的信用状况。

  其次,健全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目前世界上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大体上分为三大管理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该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二是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国的全美信用管理协会,他是由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征信机构组成,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账款追收等。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在日本,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有3家,其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的客户借款情况、账户和

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供会员银行共享。

  目前我国银行系统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的覆盖面相对较广,加之信用缺失问题更突出地表现在银行信贷市场上,因此,今后应把重点放在健全和完善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上。同时,培育我国专业性的信用评估机构;组建中外资信评估公司;整顿原省、市金融系统的资信评估公司。也就是说,我国信用评级组织体系建设应先借鉴欧洲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逐渐向美国模式发展。

  再次,扩大信用评级的覆盖面和重点抓好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将企业信用风险度、各类证券风险度、投资项目信用风险度、国别地区信用风险度、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度等纳入信用评级之内。推动所有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所有的金融机构参加信用评级,要求所有公募证券都实现信用评级。努力创造一种各类经济主体不经过评级就无法公开募集资金,未经评级的金融机构就无法开展金融业务的社会环境。

  此外,提高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制定一套能指导所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框架、评级指标和评级方法,建立社会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

审计、评估失真酿成恶果的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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